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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后泉州城市绿地不得擅自改变

来源: 泉州晚报 作者:杨秋香 日期: 2005-7-25 10:38:29


    浙江园林网7月25日消息: 

    《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》8月1日起施行 

    市政府近日出台了《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根据《规定》,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,减少绿化面积,变更绿化设计。该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四类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

    《规定》所称城市绿线,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。

    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:现有的和有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地、风景林地;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、湖泊、水塘、湿地、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;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、散生林植被、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;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指明,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,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,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,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
    未达绿化要求不发许可证

    《规定》要求,城市公共绿地、单位庭院绿地、居住小区绿地、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,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,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;未达到要求的,不得核发。

    同时,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,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,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,减少绿化面积,变更绿化设计。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,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。

    不得擅自改用绿线内土地

    根据《规定》,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他设施。在城市绿线范围内,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。城市绿线内的土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。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,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。

  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。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,应予以严格控制。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,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。

    应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

    规定要求,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地、风景林地等,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。

    各类改造、改建、扩建、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,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,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。

    违反《规定》的,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编辑:木麻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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